温州再出楼市调控新政:公积金贷款不能贷三次
    发布日期:2010-07-06     浏览次数:71
核心提示:再次利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外地购房提取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
  租房提取面积控制在每户90平方米……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抵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我市再出楼市调控新政。昨日,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日起,我市将暂停办理第三次以上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再次利用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之前并没有对首次、再次和第三次以上利用公积金贷款给予限制,只要还清之前的贷款,就可再次申请。此次新规定将原职工及其配偶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自)付款比例按20%执行的规定,调整为在本市首次购、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自)付款比例按不低于20%执行,新增了面积的限制。根据新规定,如果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将不低于30%。
  同时根据规定,个人再次利用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不包括排屋、别墅)的,公积金贷款的首(自)付款比例须不低于50%;对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的公积金贷款,将暂停办理(其中: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办理且在2010年7月30日前已结(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不予计算次数)。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自)付款比例,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外地(即本市市区及各县(市)以外)购房要提取公积金的,也新增了要提供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等规定。根据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对2010年7月1日以后在外地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对2010年7月1日前,已在外地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可在9月30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政策调整前的提取条件申请公积金提取。
  对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不能随便提高租金水平,计算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每户90平方米或人均30平方米以下进行控制,租金标准按当地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超过部分将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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